行政警察學系(the Department of Police Administration)係以研究發展警察學術,培養優秀警察領導人才,以備日後從事維護社會安全和公共秩序等治安工作的學系,屬於警察教育體系中養成教育至為重要的一環。
壹、本系沿革
本校為培植警察領導幹部,奉准於民國46年正式成立本(行政警察)學系,本系是警察大學歷史最悠久的學系之ㄧ,對外招收一般高中畢業生,施以大學部之警察幹部養成教育。本系於民國86年又設立二年制技術系班,對內招收現職警察人員就讀。
本校民國59年成立第一個研究所:警政研究所,為本(警察政策)研究所之前身,下設行政組及其他各專業組,招收碩士生。後於民國87年7月年為配合系所合一政策,將警政研究所更名為行政警察研究所。復於民國95年9月為成立博士班再更名為「警察政策研究所」(簡稱警政所),招收碩士生及博士生。因此,本系所為本校最早成立之系所,不僅師生人數及教學規模為全校之最,且具有本校最優良之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傳統,長期培養優秀警察幹部,領導警察學術研究發展,並擔任警政機關重要之智庫角色。
貳、設立宗旨
本系所依據本校校訓「誠」及「國家、正義、榮譽」之核心價值等理念,並衡酌國家治安機關用人需求、校務發展計畫,以及本系所的特色,設定本系所的明確宗旨為「精研警察政策學術,培育警政領導幹部」。其中大學部之設立宗旨側重在「培育警政基層領導幹部」上,博士班側重在「精研高深警察政策學術」上,至於碩士班則兼顧「研究警察行政與警察法學」及「培育警政領導幹部」二者。
參、系所特色
行政警察學系為本校最早成立的學系,師生人數及教學規模為全校之最,具有最優良之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傳統,長期培養優秀警察幹部,領導警察學術研究發展,並擔任警政機關重要之智庫角色。
一、主軸課程
本學系學習內容為精研治安管理與警察法學學術,培育行政警察領導幹部;並以培育具服務熱忱、執法專業、果敢決斷的行政警察領導人才,提昇對警察法學與管理學學術的研究能力為目標。
培育學生具有警察專業知識、執法倫理、領導管理等核心能力;提昇學生對警政學術與警察法學研究之興趣與方法。同時也培養學生之溝通協調能力、問題分析與解決能力、專業執法與應變能力、關懷參與及為民服務能力,以及警察倫理能力等五大核心能力。
二、畢業服務單位
本系學生畢業後,須參加考試院考選部所舉辦之三等警察人員特考,特考及格者由銓敘部銓敘,分發警察機關任官授職,擔任巡官、分隊長或同等級職務,並取得國家公務人員身分。
本系學生經過學校教育及訓練後,具備有領導幹部的學養與能力,就職於服務單位後經過警察實務工作歷練,可擔任警察機關各級單位(上自警政署、警察局、各總隊,下至分局、派出所、各大、分隊)的主管職務,及其各級單位的幕僚主管等職務。
本系畢業學生於服務年限期滿(大學部為六年、研究所為三年)後,可依個人興趣、專長與志向,選擇參加其他各項國家考試,任職於各政府機關服務,或自由業。
三、畢業生涯發展
為因應時代潮流與配合社會脈動,本系畢業生升學研究的最大管道,為民國59年設立的警政研究所碩士班,至今已經有30餘年,所培植的碩士人員逾二百餘人,如今位居國內各機關高階人員不在少數。為更進一步精研警察學術,於民國87年6月成立行政警察研究所;同時為因應國內治安環境及提昇警察學術研究水準,民95年改名為「警察政策研究所」並成立博士班,自95學年度起招生。
另本系畢業生,於國內其他大學碩士班及博士班就讀而取得學位之研究所及於公共行政、企業管理、法律學、社會學、犯罪防治等各領域。於本校碩士班及國內其他大學碩士班,取得碩士學位後,再轉進國內、外大學博士班攻讀,並取得博士學位者,也不在少數。
本系學生畢業後,直接考取公費或利用自費到國外留學,取得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者,不在少數。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大學的警政、公共行政、法律、政治、企業安全管理、犯罪學等學(院)系皆為本系畢業生適合的申請對象。其中亦有帶職帶薪進修,就讀本校碩、博士班或其他大學碩、博士班,或取得碩士學位後,再到國外留學,直接攻讀博士學位。
肆、教育目標
本系之願景為精研治安管理與警察法學,培育行政警察領導人才,並以培育具服務熱忱、執法專業、果敢決斷的行政警察領導人才,提升對警察法律與管理學術的研究能力為目標。
伍、修習課程
本系之課程內容理論與實務並重,以行政管理、法學理論及警察專業課程為主,輔以其他通識課程,強化正確法制素養,配合警察實務需求,符合社會發展趨勢。
本系學士班課程分為:
一、通識能力:培養大學生一般通識能力,使具備良好之人文及社會科學之基本知識與素養,課程包括校定共同必修科目及通識教育科目,以排在一年級為主。
二、組織管理:培養學生具備良好的行政組織與管理之知識,使具有領導及政策規劃之知能。
三、警察行政:培養學生具備良好的警察專業知識,包括對警察任務角色、警察業務、警察勤務及刑事鑑識等專門知識之了解。
四、警察法學:培養學生具備良好的警察法學專業知識,包括對行政法學、刑事法學及警察相關法規之了解。
陸、學術研究